答: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适用于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签订的合同,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条件的,均可以申请认定登记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二条)
答:机关法人、事业单位法人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,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条件的,可按卖方登记原则向其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二条)
答:法人内设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,以内设机构的名称对外签订合同,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认定登记。每次登记须提供由法人出具的书面委托授权书,未经法人授权的内设机构签订的合同,不予登记。
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,可以申请认定登记,但与其总公司或总公司其他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除外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二条)
答:登记主体应提供如下材料:
(1)依法生效并在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正文及附件原件或原件扫描件;
(2)涉及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,需提交专利证书等有效权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;
(3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、补充说明等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一条)
答: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。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,从其约定;没有约定的或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时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,自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,合同终止。
答:可以登记。登记主体应在技术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内申请认定登记。若仅款项实际到账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有效期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,可提供结算、尾款收付等证明材料,无需提交合同延期材料;登记机构另有规定或合同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的除外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一条)
答:当事人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
(1)法人:法人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,或法定代表人(委托代理人)签名或按指印;
(2)自然人:本人签名或按指印;
(3)非法人组织: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。签订合同时,应盖非法人组织公章,或负责人(委托代理人)签名或按指印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二条)
答:可以。当事人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因此,满足其一即为合同成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二条)
答:登记主体申请认定登记时,未写明日期且合同内容无法准确判断生效日期的,需要补充当事各方共同确认的生效日期证明材料;各方签名盖章日期不一致,且合同未专门约定生效日期的,以最后一方签名盖章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期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二条)
答:合同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,是否盖骑缝章不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必备条件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如登记机构对合同存疑,可要求登记主体提供合同纸质原件等证明材料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二条)
答:以登记主体首次申请提交技术合同的时间为准。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要求进行材料补正的,受理日期为补正材料提交之日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三条)
答:省级主管部门应建强技术合同审核队伍,健全大额合同和异议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和流程,针对合同类型和所属行业领域,组织开展专题审核。如采用专家评审机制,专家组可由技术合同管理、技术、经济、法律、税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三条)
答:登记证明主要内容包括:技术合同项目名称、交易各方名称、合同类型、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等。各省级主管部门可会同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整登记证明内容,但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信息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四条)
答:有。已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后,登记主体应在该合同有效期内,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五条)
答:重新签订合同的,登记主体需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取消登记,对新合同进行认定登记。原技术合同发生变更的,登记主体应提交补充协议等证明材料给原登记机构。补充协议等证明材料有实质性改变的,登记机构应对该合同重新认定,并根据认定结果变更登记信息;无实质性改变的,登记机构将补充协议等证明材料留存备查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五条)
答:登记主体对已登记的跨年度技术合同提出变更申请时,应向原登记机构提交补充协议等证明材料。对技术合同成交额增加的,登记主体应按新增金额在新年度申请认定登记;对其他内容变更的,在原登记年度的技术合同中进行变更。里程碑方式支付或提成支付的技术合同除外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五条)
答: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超过五年保管期限的,应依据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,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十八条)
答: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标注为工作秘密的,应当由定密单位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,出具脱密证明后申请认定登记。未脱密的技术合同可向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。
合同未标注密级或不能提供相关密件证明的,均视为非涉密合同,符合认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认定登记。
(依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一条)